法規名稱: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 8 條
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保證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假扣押聲請狀影本。
三、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