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 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