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緊急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
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