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9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2 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