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第 8 條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
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