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第 8 條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
    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