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9 日
第 8 條
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
板、凸緣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者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熔接機。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