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08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8 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暢通。 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 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