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0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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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訓練單位對每班受訓勞工之人數,除應依第四點 (一) 之規定辦理外
    ,學科每班人數最多以不超過六十名為原則;具術科課程,以機具、
    設備實習者,應分組實施,每座實習設備以不超過三十人使用為原則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