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0 日
第 8 條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
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但新進勞動檢查員於該年接受職前訓練者,不在
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