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8 條
關於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書面審查為之,合格者再進行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
    應敘明理由併原件退還申請評鑑單位。
二、實地評鑑:經初審通過後,聘請命題委員或監評委員二人至三人前往
    實地評鑑,評鑑結束填列評鑑結果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