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8 條
監評人員於監評人員證書存續期間,不得在教授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
班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取消其監評人員資格,並
通知繳回監評人員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