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 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 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 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