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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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補助順序: (依下列項目核計,以符合項目之多寡依序排列)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
      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
 (二) 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四)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五)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
 (六)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七) 訓練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合格場地、設施、設備、師資
      等基本條件。
 (八)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九)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
      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