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 之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 ,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 議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