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遴聘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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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含)以下,服務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公
    立學校者,其服務機構或學校得依規定鐘點費標準,聘請適當代課人
    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