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計畫書。
二、籌備會議紀錄,包括同意提出申請之決議及捐助或組織章程草案。
三、籌備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