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所訂基礎訓練之課程如下:
一、一般課程: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勞工法規、專業倫理
    及工作守則等。
二、專業課程:包括身心障礙專業課程、社會工作專業課程、諮商輔導專
    業課程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業課程、會談技巧、同理心訓
    練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