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曾獲第六條獎勵之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者,應提出
前次獲獎後之精進作法及成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