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如下︰
一、接案晤談後,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
    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二、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個案潛能。
三、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
四、提供具體就業建議等有關事項。
五、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六、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完成後,應移覆相關單位,並追蹤其成效。
職業輔導評量,應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員之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
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