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雇主得申請展
延,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