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8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其使用年限,應依
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前項設備應依年限列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