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暨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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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雇主曾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或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
    情形,經本會對其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名額,核定不予保留者,不
    得再以其名義為雇主,申請招募或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