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職場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勞工關係、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心理輔導、復健、醫護、
    特殊教育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非前款相關系所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
    滿八十小時。
三、高中 (職) 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
    百二十小時。
四、國中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
    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