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一、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二、繳費收據正本。
三、補助申請書正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下列參訓學員,應另檢附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四、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