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有關團體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宣導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8
八  經費補助原則:
 (一) 審查評估總分未達六十分者或計畫內容未符合本會施政重點工作者
      ,不予補助。
 (二) 流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場次以補助三萬三千元為原則,惟不
      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三) 辦理國際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每場次以十萬元為原則,惟不超過申
      請補助單位所提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
      為限。
 (四) 其餘各項補助活動每場次以五萬元為原則,惟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
      所提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