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8 條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
、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貼。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進
用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