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四) 。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