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工會,應擬訂專款運用規範,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分配本專款。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初步審核,並核轉本部 審議。 工會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專款運用規範,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