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1
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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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保單位填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時應予以登記,並請被保險人簽收 。職業工會及漁會須另填具調查表。簽收登記資料及調查表由投保單 位自行保管至翌年底,以備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