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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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政府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績效卓著,其有功人員應予獎勵;
    如有處理不當,經調查屬實者,另依權責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