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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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應據各該查察事實,作成「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
    如附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