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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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服務流程及時程: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六條規定,除
    特殊情形外,其時程不得超過九十工作小時,且不得超過三星期 (服
    務流程及時程如附件一)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