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審查程序:
(一) 申請程序:由本局函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徵求轄區內有意願接
受輔導之業者提出申請,經初審通過後,再送本局複審。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附件一) 。
2.年度營運計畫書 (範例如附件二) 。
3.前一年度會計紀錄 (尚未設立按摩據點者免附) (範例如附件三
) 。
4.曾辦理按摩相關活動或計畫之績效。
5.合法設立之文件證明影本。
(三) 審核作業:
1.初審: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辦理初審事宜,並將初審合
格案件函送本局複審。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如有必要,得
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初審。
2.複審: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事宜,並得邀請直轄市政府
勞工局、縣 (市) 政府說明,必要時由輔導團委員、縣市政府代
表及本局人員至擬接受輔導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如有輔導必要者
,列入輔導對象。
3.複審不符本計畫之規定而不予輔導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初審
單位轉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