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6 日
8
捌、成果統計:
一、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應協調轄區內各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
    機關,督導所委託辦訓單位,於每年一月底以前上職訓局網站「受訓
    學員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 (http://www2.evta.gov.tw/lapm/login
    .asp) 」,填報上一年度辦理班次受訓學員生活津貼領取者之就業情
    形 (操作方式如附件七) 。
二、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以前,配合職訓局彙整轄
    區內生活津貼相關統計資料 (格式如附件八)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