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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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組織健全,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新開發或調整職類具有創意及就業市場需求者。
      2.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效良好者。
      3.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導結訓學
        員之就業率良好者。
      4.因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致機具設備損壞
        不堪使用者。
      5.能籌措對等以上補助款者,優先補助。
      6.其他經本局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非屬本要點三所列補助對象者。
      2.所申請機具設備補助計畫,逾越機構登記設立之設施規模標準,
        或非屬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所需者。
      3.同一年度已向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提出相關性質之計畫或已接受相
        關性質之補助。
      4.同一年度已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機構設備 (設施) 獎助審核作業要點」申請同一性質之補
        助。
      5.曾接受本局補助購置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具設備,除不可歸責
        因素外,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未逾三年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