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以外經政府立案之職訓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所辦理之訓練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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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果統計: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年七月,將上年度申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
    工作成果表 (如附件五) ,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職業訓練局對辦理
    該項工作績效良好者,並得函請其上級機關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