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42
法規名稱:
廢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訓練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8
捌、成果統計: 各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七月,將上年度申請訓 練津貼補助工作成果表 (格式如附件四) ,彙送職業訓練局備查;並 副知所屬上級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