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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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優於勞保局所定之衡量標準,且未有依第十二點第
    一項規定之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得不經評審與其續約。並得在原
    委託額度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
    受託機構於契約生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勞保局所定之衡量標準,且未
    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勞保局得不經評
    審增加委託金額。增加委託之金額以不超過原委託額度二倍為限。
    前二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評定基準
    日由勞保局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勞保局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
    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續約及增加委託經營金額,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