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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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申請閱卷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
    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