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偶發事件處理規定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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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 (卡) 於測驗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
    計算成績者,應由承辦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專案研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