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8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登記並取得執照後,如申請書各欄應記載事項有變更
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變更登記核准後,應於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刊登於政府公報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