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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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劃委外 (或補助) 訓練經費之參考原則:
 (一) 地方政府職業訓練規劃控管作業費:依當年度訓練計畫總核定經費
      數計算,核定經費數於新台幣壹仟萬元內之部,以百分之六計算;
      超出壹仟萬元未達貳仟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五計算;超出貳仟萬元
      以上部分,均以百分之四計算編列。本控管作業費應支用於縣市政
      府規劃、宣導、職業訓練計畫管控、會計業務之行政管理及人事費
      用。
 (二) 規劃委外 (或補助) 職訓課程,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購買方式規劃: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
      2.以補助方式規劃:應比照行政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自行訂定補助機制
        與核價規範後據以執行,以輔導訓練單位開發新訓練模式或職類
        及運用 NPO、NGO 組織之資源。
 (三) 規劃訓練班次規格與價格
      1.招生人數
      (1) 每一職訓班別以規劃招生 30 至 40 人為原則。
      (2) 規劃特定對象訓練專班,得依實際情形,逐減招生人數,惟規
          劃之招生人數不得低於 15 人。
      2.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
      (1) 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A.鐘點費:
          (A) 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 800  元為編列原則,惟規劃
              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 800
              元至最高 1600 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但應由申請單位
              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
              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超過 800  元額度編列
              之終點費時數,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 1/4  為原則。課程
              總時數在 120  小時 (含) 以內者,不受上述 1/4  時數
              限制,但每班次師資個人支給超過 800  元者,於該班次
              排課鐘點不得超過 8  小時。
          (B) 規劃招生人數達 26 人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 400  元
              編列。 (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
              另行規劃設計時,應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得不
              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C) 為增加承訓單位師資規劃之彈性,委託大專校院辦理職業
              訓練時,其授課教師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或
              高中職教員資格者,其教師鐘點費得依教授、副教授、助
              理教授、講師或高中職教員資格者擔任授課鐘點費標準,
              乘以 1.5  倍編列,惟採用本方式編列鐘點費時,不得與
              前述第 1  種方式混用編列。標準如下:
              ┌────┬──┬──┬──┬──┬───┬──┐
              │師資資格│教授│副教│助理│講師│高中教│助教│
              │        │    │授  │教授│    │職員  │    │
              ├────┼──┼──┼──┼──┼───┼──┤
              │編列標準│1200│1000│900 │800 │600   │400 │
              └────┴──┴──┴──┴──┴───┴──┘
          B.勞保費
            依據勞工保險局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本項係
            強制保險,參訓學員一律參加勞工保險 (僅能支用於受訓學
            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
          C.就業輔導費
            針對失業者就業訓練所規劃辦理之訓練服務組合,應將訓練
            單位「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列為指定購買之服務事項,
            並將「結訓學員訓後成功就業」規範為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
            ,另應行評估各該訓練服務組合之屬性與所規劃之招訓目標
            對象,預定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成功就業之難易程度
            ,規範訓練單位於個人訓練費用之 10 %- 15 % (或於不
            超過前述比例額度內採固定額度) 編列就業輔導費,如規劃
            就業輔導費之額度須超過 15 %以上者,應依就業輔導活動
            之具體內容說明編列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2) 開放自由報價項目
          其他費用:得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
          要,另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五條規定費用項目自由編列報價 (如學雜費、材料費、行管
          費……等) 。
      3.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委訓 (或補助) 經費計價的基本單
        位:
      (1) 委外 (或補助) 辦理各該訓練班次,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以不超過 93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
          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計價標準 5  %核算之每人訓練單價為原
          則。
      (2) 另應配合履約執行之階段進度,規劃委訓經費之核付方式,將
          議定之總訓練費用區分為訓練相關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項,
          說明如下: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議定之總訓練費用) / (預訓人數
          ) = (訓練相關經費+就業輔導費) / (預訓人數) = (個人
          訓練相關經費) + (個人就業輔導費) 
          依各該階段履約驗收之結果,據以辦理款項之支付 (詳參照第
           (四) 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說明) 。
      (3) 如有職業訓練服務組合,其屬性類別等級明顯有別於一般訓練
          ,且其總價無法完全比照 (1)  項計價標準辦理時,應依底價
          訂定方式辦理估價,無法比照部分,得考量整體訓練計畫成本
          合理性與均衡配置之原則下,節錄相關規定之適用標準作為審
          核價格之參據 (例如特殊課程規劃費、特殊相關費用…等) 。
      (4) 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
           (或) 共同材料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
          核,施訓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 40 %及調整
          後不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主辦機關辦理異
          動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
          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
          同辦理核銷。
      (5) 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價格應列入評選項目之一
          ,占權重 20 %。
      (6) 個人訓練費用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
          仍依原核定單價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
          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實
          際招生人數如達核定招生人數二分之一 (除非在 15 人以下) 
          時,訓練單位不得以招生不足為由,申請停辦。 (如需延後開
          班,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 
 (四) 委訓經費之撥付方式
      1.委訓經費得劃分為訓練經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類,依履約執行之
        階段及驗收結果規劃支付方式,就訓練經費項,主辦單位得依各
        該訓練班次訓練期程,分一次或二次撥付,建議各階段規劃之撥
        付比例如下:
      (1) 訓練期間在 120 (含) 小時以內者,得於結訓後 1  個月內辦
          理經費核銷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2) 訓練期間在 120  小時以上者,得於開訓後 2  週內,預撥訓
          練經費之 40 %,結訓後 1  個月內辦理核銷再撥付訓練經費
          尾款。
      (3) 就業補導費應依本作業規定八之 (四) 之 4  「就業輔導費支
          付標準」及第九「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之核算標準」規範之
          時程,完成委訓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以一次撥付方式辦理
          支付作業。
      2.中途離退訓計價方式:
        參訓學員中途離 (退) 訓,其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 1/2
        以上者,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全數撥付訓練經費;實際參訓時數
        超過 1/4  不滿 1/2,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實際參訓時數
        不滿 1/4,不予支付訓練費用。
      3.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
      (1) 系統判定-
          經由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勾稽判定結訓學員於
          結訓日後有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加保紀錄者,支付全額個人就業
          輔導費。
      (2) 人工判定-
          無法經由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勾稽判定受僱於
          事業單位就業紀錄者,由承訓單位採人工方式,進行個案調查
          ,依就業認定之結果支付個人就業輔導費 (就業認定依本規定
          第九辦理) ,標準如下:
        (A) 認定就業一:檢具廠商開立之就業証書可據以認定個案結訓
            後 90 日內,有就業事實者,支付全額個人就業輔導費。
        (B) 認定就業二:無上述廠商開立之證明,僅由個案切結調查結
            果者,支付 2/3  個人就業輔導費。
        (C) 編列就業輔導費之訓練計畫應包含就業輔導實施之對應活動
            ,確實依計畫辦理相關活動而結訓學員仍未能認定就業者,
            得依以辦理相關活動之證明支付承訓單位 1/3  個人就業輔
            導費,未辦理相關活動者,則不予支付。
        (D) 中途離退訓 (不含提前就業) ,不予支付就業輔導費。
        (E) 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 1/2  且經專案核定提前就業
            而中途離訓者,支付個人全額就業輔導費,但不計入就業率
            。
 (五) 其他配合事項
      1.訓練單位輔導結訓學員就業成果,列為下年度委辦規劃之參考-
      (1) 訓練單位當年度辦訓績效 (就業率) 可規劃納為下年度採購評
          選指標,例如以政府採購法委辦者,承訓單位訓練績效可規劃
          列為評選項目之一,占權重 10 %。
      (2) 如承訓單位執行之訓練班次僅領取 1/3  就業輔導費人數達該
          班次結訓學員人數之半數時,於下年度委辦同一屬性訓練時,
          應納為評選之扣分因素,該項目得分不得超過上述權重之 3
          %,如連續二年者,該項目應不給分;領取 2/3  就業輔導費
          人數達該班次結訓學員人數百分之四十者,該項目評分不得超
          過該權重之 5  %。
      2.各地方政府規劃委外或補助辦理各項訓練計畫,組成評審委員會
        時,應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就受評
        訓練單位及訓練計畫書擬具初審意見,併訓練計畫建議書送評選
        委員會供評選委員參考,並明訂該初審意見應載明之事項,以建
        立更為公平合理之評選制度。
      3.如訓練計畫具特殊屬性,對於採購或補助之資格、價格另有規範
        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標準辦理 (例:原住民重點地區或偏遠部
        落訓練、保母及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訓用合一職前訓練、產、學
        、訓合作訓練) 。另如直轄市政府所屬職訓中心運用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自行辦理訓練,應比照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現行相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