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與大專校院合作推動「職訓大學模式」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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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 
 (一) 養成訓練經費由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
      依規定收費。
 (二) 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或進修補習教育費用,由合作學校依規定收
      費,參訓人員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