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部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 賠償、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機關(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國家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國家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國家賠償義務之 機關後,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依其請求國家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