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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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 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
      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
      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
      作或工程製品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二) 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
      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
      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