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要點之執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
善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列為本局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
(三)同一訓練或活動之計畫,有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者,於向本局
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加計他項收入之金額全部列
出,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局補助費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
總經費額度。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局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局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局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局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