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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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以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但能自籌補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
    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