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在職訓練相關研討活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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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 (以紙張 A4 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 
      ,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緣起、目的、目標 (如場次/
        人數) 、執行策略及執行方式、辦理時程、地點、對象及資格、
        預期績效 (含研討聚焦結論及可行分析) 、績效評估標準等) 。
      3.計畫經費概算表 (內容應包括經費項目、數量、單價、金額、說
        明等,編列標準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4.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之姓名、學經歷及單位執行類似案件之經
        驗與績效等相關資料。
      5.其他必要文件。
 (二) 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備齊資料表件,請於 94 年 6  月 15 日前 (以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之通訊資料如下:
      機關名稱: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
      送件地點: (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收件人:高逸飄小姐
      聯絡電話: (02) 8590-2578
 (三) 評審原則及結果: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之計畫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
      3.相關活動計畫是否有助於提昇在職勞工之知識、技能、態度。
      4.於 94 年 6  月 30 日前個別通知申請單位,入選計畫之內容本
        局得建議修改,未入選之計畫,將原件退回。
      5.補助計畫範圍 (六) 之申請不受時間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