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人員: (一)督導人員一人: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工 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具備 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二)業務執行人員二人: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 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物理 治療、語言治療、社會工作、特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備三 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